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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特大网络信息盗费案主犯被判14年
2008-10-17 14:48:34  作者:模板天下收集整理  来源:未知 网友评论 0 条 论坛
  
  全国首例特大网络信息费盗打案两个犯罪头目赵天龙、孙永振,经温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日前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

  据某通讯公司温州分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赵天龙、孙永振通过不正当渠道窃取中国相关通讯营运商注册用户信息,进行盗打声讯台换取游戏卡和Q币,而后通过网络转卖他人换取现金,案件涉及全国14个省,给全国数家通讯营运商和注册用户,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也是全国首例特大网络信息费盗窃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赵天龙利用黑客远程控制程序窃取通讯营运商的用户数据,分别指使孙永振、谷春久、张宝华(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浙江、江苏等14个省市,赵在异地通过网络将有关通讯营运商的用户密码传送给孙永振等人进行一号双机复制,再由孙永振、谷春久等人利用复制的号码拨打168声讯台进行游戏卡或Q币充值,最后将获得的游戏卡或Q币充值数据用网络上传给赵天龙,赵天龙再将从通讯营运商用户号码盗打获取的游戏卡或Q币充值在网上抛售获取现金。经检方查明,仅在浙江温州、江苏盐城两地盗打信息费就高达45.5394万元。

  到案发时,赵天龙作案网络程序中尚有盗打获取的Q币73124个,计话费金额73125元,被侦查机关从腾讯公司成功冻结。

  据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除了通讯营运商的报案,案发后部分罪犯供述外,形成证据链的关键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实际盗打话费远远不止这么多,但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对部分未能形成链条的事实证据作了剔除。这也是本案还有部分犯罪事实,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得到认定的原因。

  据悉,主犯赵天龙从头到尾没有承认自己参与作案,更不承认是本案组织者,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温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多次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并数次前往案发地进行补充侦查、取证,最终使本案的电子证据成为惩处罪犯的定罪依据。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方晗介绍,本案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上家赵天龙控制盗取的用户数据,以 “比尔盖茨” 网名,通过网络发展下家并指使作案,且通过网络单向对下家作案过程予以监视,但上下家间从不见面,是一起高智商、高技术的犯罪,特别是主犯赵天龙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证据认定标准有一定了解,就证据的认定标准多次向侦查人员、公诉人提出质疑,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侦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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